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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

国家VOCs排放控制标准

表3-7 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VOC产生量(g/m2

涂层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注

2C2B涂层

≤30

≤50

≤70

一级为国标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3C3B涂层

≤40

≤60

≤80

4C4B涂层

≤50

≤70

≤90

5C5B涂层

≤60

≤80

≤100

2009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汽车涂料中的VOCs含量限制制定了《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于2010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汽车使用的涂料进行了细分。该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VOCs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类涂料中VOCs限量

涂料品种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g/L)

限用溶剂含量(%)

热塑型

底漆、中涂、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罩光清漆、本色面漆

≤770

苯≤0.3

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量≤40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

单组分交联型

底漆

≤750

中涂

≤550

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

≤750

罩光清漆、本色面漆

≤580

双组分交联型

底漆、中涂

≤670

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

≤750

罩光清漆

≤560

本色面漆

≤630

注:1.涂料供应商应提供组分配比和能保证施涂的稀释比例范围,测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限用溶剂含量项目时按组分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配制后进行测试。

2.汽车发动机、排气管等部位使用的耐高温涂料归入底漆类别;单组分交联型中用于3C1B(三涂-烘干)涂装工艺喷涂的第1、2道涂料归入底色漆类别。

3.某个产品作为不同涂料品种使用,应执行最严要求,如双组分交联型涂料中既能作为实色漆也能作为本色面漆使用的产品,应执行本色面漆的指标。

表3-9 B类涂料中VOCs限量

涂料品种

限用溶剂含量

%

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

粉末、光固化涂料

——

注:对于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涂料供应商应提供施工配比。进行限用溶剂含量测试时:不加水,将各组分和溶剂(如产品规定施涂时需加溶剂,试验时需要加入)混匀后进行测试。

北京VOCs排放控制标准

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于2008年1月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车涂装的VOCs排放控制。

该标准对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为控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受控工艺为喷漆室和烘干室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控制内容见下表3-10,3-11,3-12。

表3-10 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总量排放限值

Ⅰ时段

Ⅱ时段

汽车制造涂装

汽车维修保养

1

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应同时执行总量排放限值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8

非甲烷总烃

50

30

表3-11 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

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15m

20m

30m

40m

50m

1

12

8.0

0.36

0.61

2.1

3.5

3.4

0.10

2

甲苯

40

25

2.2

3.7

12

21

33

0.60

3

二甲苯

40

40

0.73

1.2

4.1

7.1

11

0.20

4

非甲烷总烃

120

80

6.3

10

35

61

95

2.0

表3-12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

车型

总量排放限值g/m2

说明

小汽车

60

45

指GB/T 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

货车驾驶仓

75

55

指GB/T 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仓。

货车、箱式货车

90

70

指GB/T 15089规定的N1、N2、N3类车,但不包括驾驶仓。

客车

225

150

指GB/T 15089规定的M2类、M3类车。

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 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 的载客汽车;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 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载货汽车;

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 的载货汽车;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香港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09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此作为实现VOC减排目标的一部分。根据修订内容,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加州相似,这将使香港成为限制所涉产品VOC含量方面处于领先的城市。

其中在车辆修补漆方面,规定了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如表3-6所示。

表3-6 汽车修补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

受归管汽车修补漆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最高限值(克/公升涂料)

2011年10月1日生效

1

粘合促进剂

840

2

透明涂料(非哑光装饰)

420

3

透明涂料(哑光装饰)

840

4

彩色涂料

420

5

多彩涂料

680

6

预处理涂料

780

7

底漆

540

8

单级涂料

420

9

临时保护涂料

60

10

纹理及柔软效果涂料

840

11

卡车货斗衬垫涂料

310

12

车身底部涂料

430

13

均匀装饰涂料

840

14

其他汽车修补涂料*

250

*任何不列为类别(1)至(13)规管的汽车修补涂料,须遵照类别(14)的限制

台湾VOCs排放控制标准

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2005年12月16日发文(发文字号:环署空字第0940100938号),依据空气污染控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制订了《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程序使用的挥发性有机物质应记录其购置、贮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每月做成报告书,向主管机关申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该标准还规定了干燥室VOCs去除率应达到90%、管道排放标准为60mg/Nm3(没经氧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程序相关作业的的VOCs排放标准为110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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