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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浙江省推行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新规定 3月18日起施行!

时间:2025-02-27 08:58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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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浙江省电镀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电镀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优化产业布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浙江省制定以下指导意见,自2025年3月18日起实施。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浙江省新(迁)建、改扩建专业电镀项目和配套电镀工序的其他项目。

  二、空间准入要求: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迁)、扩建项目应布设在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专业电镀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电镀园区。

  三、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应使用自动化生产线。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鼓励对电镀生产线进行封闭,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设置全密闭或半密闭式集气罩。

  (二)应采用电镀过程全自动控制的高效低耗连续式节能电镀装备,有车间排放口废水计量装置。项目应采用工业废水回用、多级逆流清洗、反喷淋清洗、废水的分质分级利用等清洗水减量化技术,并配套相应的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每次清洗取水量应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中的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鼓励采用无铅电镀、三价铬电镀等清洁生产技术。鼓励电镀企业采用含镍废水现场处理及回收设备、电镀废水处理及资源化回用技术等先进适用环保装备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应满足锌利用率≥85%、铜利用率≥90%、镍利用率≥95%、装饰铬利用率≥60%、硬铬利用率≥90%要求。

  (四)鼓励电镀企业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改造和绿色低碳工厂建设。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企业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车间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废水管道应架空敷设或明沟明管铺设。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配位化合物废水等应分别采用与其水质特征和处理要求相适应的处理工艺进行处理。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一类重金属因子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达标。全厂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鼓励雨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园区数字化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平台联网。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等要求。其中,多层镀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应满足≤200(升/平方米镀件镀层)标准要求。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应进行分类收集,经净化处理后排放。鼓励电镀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添加气雾抑制剂等措施减少废气产生。含氰化物工艺的局部通风设施应单独设置,含六价铬工艺的局部通风设施宜单独设置。产生酸雾的液面宜采用低毒/无毒酸雾抑制剂,限制使用浓硝酸进行退镀。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应排入相应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或者电镀混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并使其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等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等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要求。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存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及废渣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废水处理工程中的收集、处理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根据接触介质的化学性质采取防腐、防渗、防漏和监测措施,避免污染厂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严格控制新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应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控项目环境风险。按规定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并设置事故应急池,防止事故废水外溢。
  六、总量控制: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重金属、氮氧化物、颗粒物,还应关注总氮等污染因子。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原则上其对应的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须进行区域2倍削减。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颗粒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实施环杭州湾区域沿海城市新(改、扩)建涉氮建设项目总氮等量和减量替代制度,未完成入海河流总氮考核目标的流域,实行总氮1.2倍减量替代。

  纳入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电镀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总量来源应优先选择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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