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污染环境罪案,判处被告人郭某钿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郭某钿此前租赁了位于潮安区庵埠镇的厂房并购置电镀设备,准备开设电镀加工场。2017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钿明知同案人李某(已判刑)没有取得环保手续或生产许可,仍将其租赁的厂房及闲置的电镀设备出租给同案人李某用于开办电镀加工场。后同案人李某雇佣同案人朱某等5人(均已判刑)在厂房内进行电镀加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出工场流入排污沟流出外环境,至2017年9月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及潮安区环境保护局联合查处。
车间废水排放口170914-W4六价铬超标44.1倍、总铬超标8.8倍;总铅、总镉、总镍达标。废水总排放口170914-W5六价铬超标45倍、总铬超标9.8倍;pH、总铜、总铅、总镉、总锌排放达标。
郭某钿明知同案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排放有毒物质生产活动,仍为非法获利,提供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共同实施排放有毒物质作案,严重污染环境,系同案人污染环境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后语:电镀加工过程中没有及时、恰当地处理废水、废气,将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因此,在开办电镀厂等高污染企业过程中,要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环保手续。广大群众在向高污染企业出租厂房或寻找工作岗位过程中,要查看企业相关资质,自觉抵制、及时举报无牌无证的高污染企业,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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