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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河南新乡市辉县市一电镀厂竟直排电镀废水

时间:2022-07-01 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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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接到辉县市政府12345热线平台转办 “辉县市某村村南有一电镀厂,废水污染”的问题,辉县分局及时安排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某某镇政府、公安机关进行排查。

通过排查发现,在该村村南一废弃的养殖场内建设有一镀锌作坊。经执法大队现场调查取证证实该镀锌作坊的负责人为姚某,镀锌作坊于2022年2月26建成,经调试后于3月25日正式投入生产,主要从事弹簧镀锌作业。生产设备有:酸洗槽1个、水洗槽1个、电镀槽3个等设备;生产工艺为酸洗→水洗→电镀→水洗→成品;主要原料为电解液、盐酸、硼酸、氯化钾、氯化锌等;主要原料用量约为电解液3吨、盐酸1吨、硼酸100斤、氯化钾300斤、氯化锌75斤,日用水约100公斤,日用电约60度;主要产品为镀锌弹簧,日加工量约1吨。

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酸洗废水、甩干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直排形式排入废弃养殖场南侧未硬化的水渠内。

辉县分局联合当地镇政府委托监测公司对姚某镀锌作坊的直排废水进行采样分析,监测报告显示废弃养殖场南侧未硬化的水渠内废水重金属锌浓度为1278mg/l(标准1.5 mg/l)、铬浓度为14mg/l(标准1.0 mg/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重金属锌超标851倍、铬超标13倍,姚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废水监测报告,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镀锌作坊负责人姚某进行了调查取证。

姚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有关规定,辉县分局依法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一、通过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对涉水、涉危险废物、超标排污行为的警示教育效果,确保企业依法生产,守法经营,达标排放。针对违法犯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次,移交一起,做到警钟长鸣,绝不姑息任何违法超标排污的单位和个人。

二、充分发挥联动执法效能,借助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的职责权力,协调推进,高效处理,达到从严从快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总结

电镀行业产生的生产废水中重金属因子含量较高,如果未经处理达标的含重金属废水排入地下、地沟、与其他水源汇合,容易造成人体损害、环境污染等严重危害。因此国家环保部门对此一直是严防死守,打击力度强硬,国家也出台多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污水处理规范,以便减少水体污染,保障水资源可以有效供给,碧水蓝天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案例来源 新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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