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程序及申报资料
一、办证程序
(一)市属及以上企业的办证申请资料直接向市安监局申报。其他企业的办证申请资料,先经县级安监局审核合格并签署符合办证条件的规范性意见(经现场审查,符合安全条件,同意申报)后,企业向市安监局申报。有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按国家局8号令办理。
(二)市安监局对办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原则上要组织专家和县级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或委托县级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安全审查意见书。企业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补正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县级安监局签署意见,企业向市安监局申报。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合规范、现场核查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
二、申报资料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提出办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使用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证件;
(五))使用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有效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八)依法参加保险的证明;
(九)按标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十)储罐区、仓库、作业场所等重要区域的全景彩色照片;
(十一)加油站和带有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国家局8号令规定程序办理,还应出具电气检测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和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
(十二)现场安全核查意见书;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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