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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电镀厂排放废水总铬超标79倍 老板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

时间:2022-05-06 15: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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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仲恺高新区潼湖镇郭某某电镀厂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审判。7月25日,据群众举报,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清了该厂非法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违法事实。

SMM网讯:近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对仲恺高新区潼湖镇郭某某电镀厂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审判。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人民币。这是在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后,惠州首例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的案件。

废水未经过处理偷排出去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所办的电镀厂为无牌无证违法企业,今年5月从东莞市搬迁至仲恺高新区潼湖镇永平村较为隐蔽地方从事违法电镀生产,生产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偷排到厂区外,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7月25日,据群众举报,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清了该厂非法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违法事实。该厂占地约200平方米,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生产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惠州市环保监测站对该厂生产车间外水沟废水取样的监测结果显示,该厂非法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铬超标79.2倍。

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局长冯建军介绍,以前刑法中对有毒物质及污染环境程度并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中就明确说明了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为有毒物质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的就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举报人获奖2000元

7月24日,仲恺环保分局正组织人员学习两高的司法解释,第二天接到举报后,新法规马上就派上了用场。由于郭某某的电镀厂总铬超标79.2倍,远远超过了法定的3倍以上,已经涉嫌了污染环境罪,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是,仲恺环保分局立即会同区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对厂区污染源进行了全面清理,及时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18日,惠城区法院在惠州市看守所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人民币。郭某某电镀厂污染环境案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后,惠州首例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的案件。

冯建军说,为了不断打击仲恺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仲恺环保分局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对有关企业实施在线监控并加密巡查,并根据《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环境污染事件的人员经核实给予一定奖励,促进全民参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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